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4-03-13 09:54:07
网友您好:
反映以上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经核实该小区居民依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 [2023] 7号) 有关规定,根据文件第十条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征该档期垃圾处理费。文件第九条规定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没有和物业费绑定收取。已经责令物业公司依据市政府文件要求改正其行为,免除该居民无水量的收费档期几个月垃圾处理费,我单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诉求人电话解释,经过解释得到诉求人理解并满意!下一步,我单位将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洛龙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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