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因土地出让金非税收入票据上,部分金额的科目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而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认为这两项不是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没有足额缴纳。经过查询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第十二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设立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第(三)项“设立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可以看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属于土地出让价款的。请明确列入上述两个科目的资金是否属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认为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3-01 09: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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