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日中午在长申广场大张超市,买了三个炸鸡腿,打开后看见里面的肉质明显都是好长时间。我吃完一个觉得就一个是这样子,原来三个都是这样子。吃过炸鸡腿,这明显一看都是过期食品,不要看外包装的日期,你们进货的时候,只看外包装的话,里面肉质明显都是僵尸肉。 这个还不如外面地摊的炸鸡腿,吃完一个都吐了。
中午去找他们,他们处理问题的方法,都是应付,我说的是站在服务台外面那个领导,说给我退了都行了,你都不问有没有吃出来问题,人怎么样。
大张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都应付,怎样做到洛阳老百姓心中的大超市。今天下午给我打电话的那个人,还是狡辩,说他们食品没有问题。这样的鸡腿你会让你孩子吃吗。 你们超市对食品安全,都把控不住。非得吃死人。你们才认真对待吗。
看我拍照片,一看都是变质肉做的炸鸡腿。
我的诉求就是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1000元。 这罚不是主要问题, 就是大张超市完全对待食品安全问题,不认真对待,狡辩,非得出了大事你们才认真对待。 你们和胖东来差太多了,现在大张超市完全不像以前了。 里面东西贵吧不说,还质量问题很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4-03-01 18:30:2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收悉。经核查,接投诉后,我所立即联系诉求人,已对该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我所将对该处加强监管和巡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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