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滨区 2024-02-21 11:10:04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区撤并办安置处调查,《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动迁居民住房安置工作方案》伊滨管〔2019〕8号文件第四条中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规定: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三级严格审批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村),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方到男方的人员(本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一头沉”家庭中子女随母)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村),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回迁时户口性质不变)。 4.原籍在35个社区(村),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村),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收养婴儿。 经核实,诉求人的孩子2018年将户口迁入伊滨区偏桥社区,不符合以上政策,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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