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母亲是原发电设备厂退休职工,在2023年12月下旬因为感冒发烧在武汉路第三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发电设备厂卫生所)看了病,输液了五天,也开了几盒口服药,花了七百多块钱,当时收费时说特别原因不能使用医保,只能交现金,可以在2024年元旦过后再来报销。现在已经元月中旬了,问了四五次都是说还不能报销,说是医保局没同意。我想问一下医保局的同志,这是怎么回事,怎么才能报销啊?
回复部门:医疗保障局 2024-01-18 10:25:27
网友您好!
目前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结算,明确“一站式”直接结算。
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5%;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报销起付线20元/次,支付比例为5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报销起付线40元/次,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一个参保年度内,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在职职工1500元/人,退休人员2000元/人。
咨询电话0379-81810120.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的支持与关注!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