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滨区 2024-01-18 10:42:07
尊敬的网友:
您好! 经区撤并办安置处调查,《洛阳伊滨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伊滨区城市规划区动迁居民住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伊滨管【2019】8号)第四条规定: 7.农村居民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缴纳保证金。 缴纳标准:(成本价-安置价)×40平方米。 缴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缴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 经核实,诉求人的户口审核为 “一头沉”,不符合以上独生子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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