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政府:
美迪雅公司改制一年半的期间利润应按国有股权比例上缴给财政。
按照县政府批复的《洛阳美迪雅瓷业有限公司国有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九条规定,公司经营所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自(2011年3月31日)评估基准日到新公司(2012年9月5日)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间,公司经营所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造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文件执行,由新公司负责”。
自评估基准日到新公司设立登记日的一年半有效期内,美迪雅公司经营所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应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造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按照《公司法》,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应向财政投资(工商注册登记国有股权79%)进行利润分配”。但至今未将利润交给财政。
请求:一、新安县政府安排对美迪雅公司改制有效期内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二、或者依据《美迪雅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公佈的2010年实现利润258万元计算(258万X79%Ⅹ1.5年=305.73万元),财政局应收缴国有股权应分得的利润305.73万元及延迟缴纳利润的利息。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3-12-25 09: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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