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字都叫谢元成,活该一方百姓的奸商!
已经成为失信人,
那么问题来了,后期如果有纠纷关于物业方面,需要有人来承担刑事责任的,法人都失联了,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该公司目前是否已经不具备成立资格了?
另外,物业和开放商最新的合同几号到期。
这个问题咨询过工商局,居然是无解。
不清楚谁是法盲。
实在不想信访。荣盛问题太多。
目前已经联系过律师,希望官方不要糊弄回复。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3-11-13 15:54:51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