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物业产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暂不居住的空置住房,半年以内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50%缴纳,超过半年仍未居住的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70%缴纳。”
请问,在洛阳空置未装修未入住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是否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还是说需要和物业公司扯皮。如果不是,应该如何收取空置房的物业费。
另外,烦请告知洛阳物业办的电话。(监督管理物业公司的能打通的那种)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3-11-13 14:27:04
网友您好:
依据洛发改〔2018〕3号文件第八条: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洛龙区住建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