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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偃师区首阳山街道办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用户提问 2023-09-21 12:44:58

    我是偃师区首阳山街道邢沟村农民,9月21日,街道办打电话取销我的低保,一说是有人举报,二又说不符合政策。询问过程,官老爷作风让老百姓无所适从,很无助,也很无奈,不知该如何是好,只能求助。 低保基本政策: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咨询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咨询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豫民〔2022〕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偃师区首阳山街道办偷换概念违背国家政策将符合条件低保户人员认定为不合格,让政府为民实办实事、好事、解难事,只停留在宣传上。 请领导们有空过问此事。 [查看详情+]

    偃师区回复 2023-09-21 17:53:58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您因患脑血管疾病造成家庭困难,于2016年7月申请办理农村低保。您共养育两个女儿,长女刘某与女婿王某,有固定收入,具备较强的赡养老人能力。次女刘某因家庭困难,于2019年4月经本人申请,为其本人和两个子女办理农村低保,赡养老人能力较弱。目前您的病情已恢复,有行动能力,且没有大的刚性支出,已不符合低保标准。因此按国家农村低保政策,已书面告知取消您低保待遇。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低保基本政策: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咨询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咨询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豫民〔2022〕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国家低保政策及评定标准难道在基层可以视而不见,我想问偃师区首阳山街道是在党的领下吗?国家政策在你们那里是白纸吗?

    再问我哪一条不符合,共同生活人的标准河南省有明文规定,上面我也再次转发,不能以你们认为的,而不是国家政策规定的为准。

    再问,你的回复内容没有显示相关依据和规定,是以自己的认为。

    我也会再次反映我的问题。

    老百姓03 2023-09-23 评论2 浏览2766 编号 20230923175829468 [偃师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3-09-25 09:10:01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根据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子、女均有赡扶养老人的义务,均应承担老人的赡养费。(此项若有异议,可咨询洛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63910713)。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十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其中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所涉及到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存在的收入转移。转移性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特困供养金、住房公积金、赡养收入、出售财务收入等。按照此款规定,赡养费也应计入家庭收入之中,家庭收入一项不符合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因此按照规定予以取消,敬请谅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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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老百姓办事真难!

    15+1 +1 1

    • 真应该感谢政府,考虑的太细致,工作做的太周到,取消低保不要有怨言,两位年近八旬老人应该感到荣幸,因为有了姑娘的赡养费,终于脱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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