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指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法规《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发改价管【2017】1171号第七条规定:“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行向燃气用户收取。”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价格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偃师区个别公务员说依据豫发价改管【2021】130号2021年3月1日取消不合理收费,之前违规收费不清退。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 正因为如此,豫发价改管【2021】130号规定:“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洛政办【2017】95号规定:《洛阳市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第六条:“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偃师区规定在2021年3月1日之前违规收费不清退,不仅违反行政法规、地方地方性法规,且违反了立法法。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3-08-30 10:28:20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您称自己所购买楼房为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售卖的中成·相国府楼盘,于2020年11月缴纳的开口费。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您2020年11月向中成房地产公司缴纳的三项开口费,所提暖气、燃气开口费与政策不符。有线电视开口费,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收费【2019】134号文件,自2019年3月15日起执行。市场监管局已向中成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退还收取购房户的有线电视开口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