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5年6月,因房租纠纷被孟津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办人情案,将我非法收容审查。收容审查期间,孟津公安局以对方肋骨外翻骨折为抓手,向检察院报捕两次,向法院直诉两次,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不立案。收容期满,取保候审。同年12月,孟津公安局在原卷宗没有增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串通检察院以伤害罪将我逮捕入狱,串通法院以伤害罪判我十个月有期徒刑。法庭上所呈的证据只有一张法医鉴定书,没有骨折X光片CT片,没有完整的病历相互佐证。刑满后,多次到省市两级法院申诉。2007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孟津法院重审。2008年5月,孟津法院开庭重审,检察院、原告都到庭应诉,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我本以为冤狱可昭,还公道与我,可现在已经,已经2023年7月将尽,孟津法院还是没有重审判决结果,孟津公检法三司相互推诿扯皮,没有一家愿意担责,为我解决问题。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3-07-26 09:33:57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1995年5月30日诉求人与其父母到原租房主家徐某某搬东西因房租问题与房主发生口角,诉求人用铁锹将徐右鼻孔铲伤,后到大门口碰见帮徐搬家的朱献某,用铁锹打其头部,将朱打倒在地,并击其腰部,致朱肋骨骨折,经孟津县公安局法医技术孟公字(1995)法医第19号鉴定为轻伤。 诉求人因故意伤害于1995年6月1日被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1996年4月18日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安迎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一次性赔偿朱献某经济损失5024.87元。 判决后,诉求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996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河南省高级人员法院裁定发回孟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3年7月25日上午市局控申处汪山处长、孟津分局党委委员、政治处史主任、孟津分局控申科崔主任以及城关派出所所长共同约见诉求人见面,听取其诉求,并对其反应的问题沟通答复,下一步孟津分局将反应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汇报我区政法委,由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共同对其反应的问题梳理研判。 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