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卫健委的诉求
简要经过:
2023年6月29日至7月10日,在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政务大厅多次申请更换C1驾驶证(十年满),都被推托到上级领导张科长处,结果都是被拒。
问原因:颈部不行。
查依据:公安部162号令: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问医生:先后经613所医院外科医生、市四院的外科和骨科医生(7月4日下午)、正骨医院骨科医生(7月6日下午)诊断,都说我的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7月10日上午再次向政务大厅报告医生诊断结果并提出换证申请,又被推到上级领导张科长处,结果仍是被拒。
7月11向洛阳市公安局信访办进行信访,7月14日得到洛阳市公安局的回访电话,提示我负责体检的是疾控中心的人,我可把问题反映给洛阳市疾控中心或者卫健委等相关部门。
诉求:
1,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的判定应该有一个可执行的定量检查标准,不能凭当事人的主观决定。比如视力检查。
2,体检标准应该结合交通安全的实际需要,不应该是无缘无故的提高。我本人上可看90度左右,左右可以到150度左右,十多年的驾龄,怎么就一下子就变得不达标准了呢?
3.,体检标准如果是阶跃性的大幅度提高,应该有一个过渡期,造成个人财产经济损失的,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4,政府的政策的实施应该符合而不是违背群众利益,应该是方便而不是为难老百姓。
5,希望驾驶证体检单位尽快完善体检的定量标准,方便老百姓办事。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3-07-14 16:31:19
网友您好:
您的诉求我们已经受理,已转疾控中心调查处理,随后会在这里详细回复,请您耐心等待并保持手机畅通。
洛阳市卫健委
接到市卫健委网上诉求事项交办单后,市疾控中心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该同志在我处的体检情况进行了了解,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们目前体检执行的标准是公安部令第162号,第14条,身体条件(共9项)其中,第七项躯干和颈部有明确规定:7、躯干和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诉求人在体检时存在颈部功能障碍(活动受限)因此,不符合公安部第162号令中对颈部功能正常的规定。
三、诉求人随后到驾检中心办公室再次进行了复检,结果仍是颈部功能障碍(活动受限),不符合公安部令的规定。诉求人随后又到自助体检机上进行了体检,但自助体检机服务人员明确表示,颈部功能受限,不能在自助机上进行体检,需要到体检分站进行体检。
四、需要说明,医院对患者的治疗主要以康复为目的。 我们驾驶员体检是以躯干和颈部功能正常为标准,二者有所不同。
五、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体检严格执行公安部第162号令,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把好申领驾驶证的第一关,杜绝驾驶安全隐患。对身体条件不符合公安部令规定的群众,我们会进行耐心的解释和劝导;总之,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是不能通过体检的。
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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