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查到的《洛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物业产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暂不居住的空置住房,半年以内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50%缴纳,超过半年仍未居住的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70%缴纳。”
但是开元壹号的物业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必须全部交。请有关部门给出明确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3-07-07 14:34:45
网友您好:
依据洛发改〔2018〕3号文件第八条: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洛龙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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