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在突然变更停车位颜
色的时候,应该设置一定的警告缓冲期,而不是
突然涂黑后,立即罚款,这种“事情不通知,事后
不警告”的做法对于生活在周围的百姓不公平不
公开。而且美其名曰温馨提示免处罚 可有电话 微信 短信提示挪车 而且引用法律条文不当。引用
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中第五十八条第
六款规定,对机动车违停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实
际上,该条文的原文是“(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予以罚款200元”。
说明,只有在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
下,才予以罚款200元。 我们车辆地方停放的位置1不阻挡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不压盲道不影响人们正常行走 3之前定义的车位现在不算数了 可有禁停公示 4同样一条路为什么留了3个车位其他的不让停 是什么原因呢 望给予答复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3-04-20 10:24:3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诉求后我局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知悉。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所以目前罚款金额继续遵循以往的二百元。处罚金额不能随意更改,更加体现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公平性。(如果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到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5号,洛阳市城市违停治理申诉中心进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涧西区城市管理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