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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请电力部门不要选择性执行文件规定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的问题,你们推来推去,直到现在才拿出有关文件,但是你们说的文件一个是2016年,一个是2019年的,而我们提供的是2020年的文件,请问是不是应该按照2020年的文件。请你们仔细看看2020年的文件第十条第三款,别只看第一款。如果你们认为2016年和2019年的文件有效力,那么为何不认可河南省2020年的文件规定?如果你们不认可,请你们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请记住,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给人民添堵,折腾人民群众!

    网友1303563 2023-03-08 评论0 浏览3000 编号 20230308205150577 [供电公司]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供电公司 2023-03-10 14:34:18

网友您好: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明确,自用桩报装需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中明确,“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安装便利条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安装意见;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当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落实”。
        《河南省既有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施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0〕6号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住宅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级政府层面的充电桩相关政策要求的“物业同意安装证明”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投资备案等有关手续并不相同,充电桩报装相关政策持续补充、不断优化,并不存在新旧不一致问题,供电公司从未选择性执行。物业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通知,为其管辖的公共区域安装充电设施提供便利并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同时,您所在的小区物业对已安装的充电桩是提供有同意安装证明的,需您再次和物业沟通解决。
        感谢您对供电公司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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