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30日我妈被打,2022年12月27日朝阳派出所周警官委托洛阳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为其做伤情鉴定,中间多次以没接到通知,没排到为由搪塞受害者家属,最终是受害者家属自己去鉴定中心问民警不到场能做不能,鉴定中心中心工作人员说能做,是我们自己去做的,民警全程没到场,在通知过民警的情况下,1月10号上午九点左右在派出所委托的洛阳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说是一个月左右出结果,次月2月28日我再次打鉴定中心电话咨询我妈鉴定结果的事,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说过完年也就是二月中旬左右结果都出来了并通知办案单位民警让其去取鉴定结果一直没去取,知道事情原有后我就给报案单位民警打电话,民警还装作不知道反问我结果出来了么,这做样子给谁看的作为人民警察嘴里没一句实话,电话过后我连续两天到派出所找民警人都不在所里,第三天早上也就是3月3日上午八点半到所里等他去取鉴定结果,前一天晚上给民警说过在所里等他去取结果的前提下,报案民警八点半左右到的所里,他让我在这等他,等着差不多一个小时也就是在九点四十左右他出来了,我让他去取鉴定结果,他就说了一句你等着,我事忙完了去给你取就开车出去了,这样的所作所为配当一个人民警察么,警察办案就是这样办的?这就是口口声声说为人民服务的警察?真的是让老百姓长见识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3-03-03 15:36:35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将您所反映的问题反馈如下:1、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09月30日09时52分,聂梦某报警称有人在朝阳镇向阳村其家门口的沟里面修化粪池,马秋某在现场坐在地上抱住一名穿城管制服男子的腿,后该男子殴打马秋某。2023年3月3日我单位收到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金剑司鉴中心【2023】临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马秋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案件前期现场处置情况:2022年09月30日09时52分,我所接110指令后,民警带领辅警前期到场处置,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单警装备。现场有人在地上躺,经询问报警人称本村村民马秋某被打倒在地上躺。现场民警打电话通知120到场,并及时救助马秋某。经查看现场周围无监控。 3、受、立案情况:2022年9月30日当天及时询问报警人并制作笔录,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回执由报警人签名。在医院询问受害人马秋某,制作笔录,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有马秋某的儿子马志某代笔签署,根据马秋某本人要求鉴定的意向,制作鉴定聘请书。及时询问现场相关证人,因马秋某的病情相对严重,前后转院治疗,不能及时提供医院的病历,加上当时疫情的影响,马秋某的鉴定于2022年12月27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才接受委托手续并对马秋某的伤情进行鉴定,2023年3月3日收到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马秋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于当日呈请转刑事案件,当日立案侦查。 4、联系诉求人情况:2023年3月3日立案侦查,当日制作鉴定意见告知书通知马秋花,马秋某在其儿子马志某陪同下到朝阳派出所,办案民警当面告知马秋某鉴定意见,马秋某本人对鉴定无异议并在鉴定意见告知书上签字。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