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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向社会主动说明下列情况

    向社会主动说明下列情况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向社会主动说明下列情况:

    1、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2、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通过哪些途径向社会公开《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报告》?

    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是否会同公安机关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通过哪些途径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abc2023 2023-02-24 评论0 浏览7299 编号 20230224062939714 [生态环境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生态环境局 2023-02-24 15:37:29

一、关于声环境管理及噪声监测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省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在《洛阳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技术报告》(2012-2020)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洛阳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2021-2025)》,划定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建立区域环境噪声管理网络、编制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绘制声环境功能区划图。我市共设置4个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62个区域网格噪声监测点位和151个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62个区域监测点位,网格布点覆盖洛龙区、涧西区、老城区、瀍河区、西工区5个区;城市交通噪声监测71条路段。2022年度按时完成了功能区噪声的季度监测,完成区域网格噪声点位和道路交通噪声点位的年度监测。对于工业噪声源和建筑施工噪声源,紧密结合《噪声法》和当地辖区职责权限,主要由市政务服务中心(12345热线)整合,由相关部门查处处理。
二、关于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问题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实行审批制,对于审批类项目,国家根据项目类别及环境影响不同,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编制环评报告时,会对项目声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对周边、沿线声环境敏感点进行现状监测、现状分析,并根据具体建设项目进行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为施工期和运营期噪声治理、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提供依据,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从受理、拟审批到批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涉密项目及敏感信息除外),根据审批级别,详细信息可查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
2017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填报信息,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声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当前,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定期对各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核查,核查工作包括环评工作质量、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关于机动车禁鸣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据此,我市机动车禁鸣路段和时限已由市公安部门牵头发布,2022年1月1日,市公安局联合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城管局、住建局联合发布为期两年的《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洛公通〔2022〕1号),明确限行区范围内禁止所有机动车鸣笛,持续执行禁鸣措施。以上措施及文件可在市公安部门网站查询。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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