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甲在2016年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期房住宅,两年之后该房屋被拍卖,买主乙购得。2021年该房屋竣工验收实测面积之后,房主甲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面积补差协议,之后又交纳了契税。2023年2月,因交纳契税已满两年,买主乙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司法确认书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窗囗的税务人员以该房系司法拍卖交易为由,不承认房主甲的契税交纳时间满两年,不让享受免交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此,提出异议如下:
1、国家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通过司法平台出售、购买的住房,也是二手房产交易的一种方式。司法确认书仅相当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不代表该合同得到了履行。有的房屋因为有纠纷,确认书上的时间并不等同于买主取得该房屋的实际时间。因此,如果房主甲(出售方)交纳了契税且满两年,过户时应和其他普通住房一样,享受免交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3-02-24 17:21:35
网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有关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孰先”原则是只有在正常买卖情况下税法上判断购房时间的一般原则,而以法律文书确定购房时间的规定是非正常买卖下的特殊判断原则。您的情况为无证房屋司法拍卖,属于非正常买卖,应优先适用法律文书时间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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