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稿)》(HJ819-2017)中相关规定,公司对其自身的噪声及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检测,并出示检测报告。
如果公司依法依规按照排污许可规定的频次每季度开展自行监测,请问主管部门正面回答本人疑问:一个季度具体是多长时间?开展监测的检测报告是必须向社会公开?还是可以不公开?
回复部门:生态环境局 2023-01-18 10:04:34
企业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应依照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中确定的监测因子和频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企业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按以下要求的时限公开:
1、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3、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
4、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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