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3-01-13 17:21:43
敬的网友:
您好!交警队民警称在2023年1月7日接到过举报电话,出警后未见到报警人及其车辆。交警队出警民警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见到报警人,询问具体情况。举报人称闫强强的车辆系教练车,经常带领学员在文锦路上练车,该就进行了举报。经核查,闫强强的豫CV2H51手续齐全,暂未发现有非法营运情况。我所民警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2023年1月15日10时24分,我所民警将核查情况及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情况告知闫强强,闫强强坚持让我所对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后才会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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