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破产资产评估报告》,将卫陶厂审计局审计的8020.9万元资产,评估为固定资产1502万元。法院为什么予以采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法院给投诉人以明确答复。
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的资产评估,依法律规定,应该由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委托评估公司,对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进行评估。而卫陶厂破产的资产评估,却由破产企业卫陶厂委托洛阳天幸公司评估。法院为什么采信这样的评估结果?这样的评估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卫陶厂始终正常生产,新安县法院为什么裁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卫陶厂长期亏损,已多年未生产经营,…………。”请新安县人民法院给予正面回复。
河南省财政厅(豫财监函【2022】16号)《答复函》答复如下:“经核实,2007年3月27日,洛阳天幸公司接受洛阳市卫陶厂委托,以新安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2007】新破字第3-1号)出具日2007年5月25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洛阳市卫陶厂企业整体资产负债进行评估,为洛阳市卫陶厂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提供价值参考,并于2021年7月4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2-10-11 16:47:13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针对该问题,建议您持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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