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保利林语溪商品房,合同约定2021年5月31日交房,当天验房发现房顶多处漏雨,墙体空鼓,房产部门说尽快修好,故未收房。2022年1月1日,询问物业回复大部分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剩余问题会尽快解决,因急需装修,本人与于1月3日前往物业办理收房手续,物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物业费,因房屋维修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难道不应该由建设单位提供吗?物业公司将该部分费用强加于业主身上,合情合理合法吗?烦请有关部门关注 [查看详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住建局进行办理。经了解,根据洛发改〔2018〕3号文件,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如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无法交付或者延期收房的可以联系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和两书约定及时维修,质保期内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建议网友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区住建局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开发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反应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房屋严重质量原因,导致未敢收房,也应该缴纳物业费吗?真是奇葩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22-02-14 10:45:06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区住建局进行办理。经了解,根据洛发改〔2018〕3号文件,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如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无法交付或者延期收房的可以联系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和两书约定及时维修,质保期内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建议网友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区住建局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开发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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