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1-08-27 15:36:42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孟津立即交办城市管理局调查处理,现将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洛政〔2016〕5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收,或委托供水企业及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针对收取垃圾处理费发票开具问题,委托物业公司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城市管理局将根据物业公司申报和收取情况开具发票,如业主需要个人发票的需向该小区物业提出申请后也可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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