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未签所谓"合解协议"的出借人,去年十月份至今,分文未收,精神和生活上受到了严重伤害,生计无着。在极度困难和煎熬中找了协调专班的领导,到每个部门不是不受理,就是又推到另一部门,推诿扯皮不予解决,设立的专班形同虚设。难道当初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法律效应吗?不签订"合解协议"就不管不问,不解决当前的实际困难和就医问题吗?置生死不顾。
回复部门:金融工作局 2021-07-27 09:30:33
您好!情况收悉,已转涧西区研究处理。因反映事项属于鑫融基担保公司风险化解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可拨打电话:64958775咨询,或者于7月27日、28日上午到涧西区派驻工作组驻地(涧西区中州西路26号鑫融基大厦316房间 )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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