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洛阳市瀍河一居民 我对象是汝州市的。由于她的家庭原因所以无法出具户口本。查阅婚姻登记材料说可以用户籍证明代替 经过各种努力总算拿到了户籍证明。可是去婚姻登记处咨询。她们说必须要加上一条仅限结婚登记使用才可以。我国倡导婚姻自由 可是她的父母却多加干涉所以无法出具户口本。汝州市当地的户籍人员思想比较封建 说父母不同意就不要结婚。所以我也只能开具一份户籍证明 那边思想封建 不愿意加上 仅限结婚登记使用这一条。 可是婚姻登记条例上只是说了 能证明户籍的户籍证明就可以。没有说一定要加上这一条。 我国现在一直在倡导婚姻自由 可是别的地方拿着我一样的证明 就有领取结婚证的先例 为什么我们洛阳不可以 瀍河不可以。 我们已经快要结婚了 最后堵在了婚姻登记的问题上。
回复部门:民政局 2021-07-09 15:14:22
网友:您好!
收到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关于户口簿的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办理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注明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用途和有效期限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但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的户籍证明注明的用途为“仅限于办理户籍手续使用”,则该证明只能用于办理户籍手续,不能用于办理婚姻登记。
查询了解洛阳民政相关业务可登陆洛阳市民政局官方网站www.lymzj.gov.cn,或关注洛阳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洛阳民政”。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洛阳市民政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