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为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委政府督查局通知要求,自2021年4月3日起,洛宁县城市管理局将持续开展县城建成区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在我县城市建成区内所有规定的夜市区域内进行炸、炒、烤等(包括各类铁板烧、烤肠烤面筋等)产生油烟的摊点必须全面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环保餐饮灶具,按规定加装并正常使用室外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需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
凡不按规定安装的,一律予以取缔并暂扣其违法设施,同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于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洛宁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2日
您好!洛宁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私自发通知要求流动小商贩装油烟净化装置合理吗?流动车根本无法达到要求,罚款5千元到一万元?是不是过重?
回复部门:洛宁县 2021-04-08 10:05:38
关于“洛宁县城管局私自发通知”问题的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洛宁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办〔2019〕48号)文件规定,我局为洛宁县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对城区流动商贩露天烧烤油烟污染监管是正常工作职责,合理合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因此,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流动摊贩行政处罚的标准是法律规定,而不是洛宁县城市管理局的规定,不存在处罚过重。
下一步,城市管理局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对城区夜市摊点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强监管加大日常巡查执法力度,规范经营秩序,优化城市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洛宁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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