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成了毁容
最近,市民孙女士遇到了烦心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况且是女人。一次偶然的机会,孙女士到了好友的客户经营的一家叫蔓潞美容院,这个店位于纱厂南路的通元花园的小区楼层里,参观完之后,正好孙女士皮肤上有些斑点,又有些优惠,就想着问题不大,那就做吧。这是在2021年12月30日。
但让孙女士没想到的是,一个小小的斑点,蔓潞美容院竟然三次没做好,第三次做完后,手上就起了满手泡,她说道:我很震惊,进而愤怒了!起一个小小的斑点对现在的美容院来说是小的不能再小的基础项目,而蔓潞美容店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重大失误,不仅给我的皮肤造成严重创伤,也给我的心理带来巨大伤害,可她们竟一点不以为然,认为点成泡是正常,以前也给客户点出泡了,泡消了就好了!那种无所畏的态度让人瞠目结舌,无法容忍!
孙女士说道:我向王城市场监管所报案了。
王城市场监管所在我的一再督促下终于去美容院调查了!王城监管所去的当天,蔓潞美容院惊慌失错,不停的给我和我的同事打电话,我不接,她们就换电话打,给我的同事说,别让孙姐告了,工商所要封她们的店,要罚她们几万块钱呢!
因为伤害太大,(图片所示仅是一处,其它还有),而且她们无所畏的态度让我不能原谅她们,特别是她们用的药品有严重的问题,第一次点两个老年斑点成指头大的伤疤,其余小斑纹丝未动,反而小斑点都比以前大了,黑了,甚至隆起,这叫什么祛斑???
第二次是催我使用他们的去斑早,晩霜,结果晚上刚使用,早上就过敏,满臉,脖子上,胳膊上长满小红豆奇痒难受,抓弄的多了,还留下两块明显的疤痕!
第三次他们换药重做,我有顾虑没有同意让他们做脸,只做一只手,结果晚上做,第二天一早右手就起满了泡,而且在做的时侯被点的地方刺痛,烧痛感并有烟气上升,正因如此才没有让做别处,不然恐怕这张脸也毁了,想想都后怕,这一而再再而三的错误疗法造成的创伤,难到我不能质疑他们用的产品有问题吗???
岳xx再三请求调解,可我不愿私了,我想让王城市场监管所认真履职,查清事实,查清药品来源,不让更多百姓受害。
是什么因素让市场监管放弃神圣的职责?
但事情的走向却让我们大跌眼睛,此后蔓潞哑鸦雀无声了再也不找我了,王城市场监管所也没了消息更无过问,在一个多月里,我询问王城市场监管所,他们就是一再推委扯皮,我真佩服蔓潞美容院能力,第二天就把王城市场监管所摆平了! 能让王城监管所头天还要封店,重罚,第二天就坚决和蔓潞美容院保持高度的一致并形成默契,这是什么魔力,使王城所改变了执政为民的初衷?我想大家不言而喻。
2021年3.15就要来了,在这个春天里百姓呼唤市场监度的履职应纳入纪检,检察部门弱监察范围内,让3.15真正成为消费者的春天,而不仅是走走过场。而市场监管则是形同虚设,甚至成为一些腐败分子和渎职人员敛财工具及不法商家的保护伞,这和联手坑害老百姓消费者有何区别?
据了解,消费者在我市官网关于美容方面的投诉一直不绝于耳,难道不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吗?
在此,孙女士强烈请求上级监察机关调查此事,还百姓消费者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风清气顺的生活环境!
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1-03-03 20:53:09
尊敬的网友:
您好!网友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针对网友的诉术,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一、关于此事件的调查情况。2021年1月21日我局接到区110联动办转交电话诉求事项交办单后,立即要求辖区监管所处理,工作人员于当天下午联系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到所里送交基本材料。17:30诉术人到辖区监管所简单陈述情况,由于着急接小孩没有准备书面材料。22日下午,诉求人将基本材料送交辖区监管所。1月23、24是休息日。25日诉求人电话询问处理结果,工作人员告知其工作程序,并询问是否还有需要说明的情况或补充材料。26日下午,辖区监管所工作人员到被诉方蔓潞美容院了解情况,经查,该美容院为洛阳市西工区蔓潞美容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303MA46GJ6231 。经营场所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街道纱厂南路56号 ;经营范围:美容、美体、按摩、足浴、化妆品零售及售后服务;成立日期为2019年03月27日 。由于该中心负责人不在,工作人员联系负责人次日到所里接受询问,27日上午,诉术人向检察人员提供了2瓶其先前使用的产品,工作人员询问其具体要求。其表示,不提诉求,只需检查人员落实其使用产品的质量。27日下午检察人员根据诉求人提供的样品,再次到该美容院进行调查,并取得了投诉人使用产品的生产厂家资质,该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和被投诉方的购货凭证,并联系诉求人向其反馈调查过和检测报告结论。诉求人对此结论不予认可,并要求带走检察人员的调查资料,工作人员未同意。二、处理意见,在处理此诉求期间,投诉人又就同一时间反复投诉。截止目前,投诉人仍旧只是要求确认产品质量,并未提出其他要求,我局工作人员积极联系,依程序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结果,已尽职履责,不存在举报人臆想的问题。
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