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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庞村镇德美公司违法占用的耕地只罚款不拆除?

    我要控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用的耕地只罚款收钱帮他们办手续,而不拆除违法建筑,退耕还民。

    洛阳市国土部门称庞村镇德美公司于2006、2007年办有6.61亩土地使用证,2013年对其违法扩建的5.9亩进行了处罚并要求退还耕地,至2013年11月15日结案并未退还,并且同年10月进一步扩建3.8亩。洛阳市国土部门对其在2013年扩建的5.9亩耕地只收罚款5万多元,就帮他们办理手续了,而忘了要他们归还耕地。对没有收到罚款的3.8亩,自2018年4月责令他们恢复土地原状至今依然没有任何作为!既然都已经确认是违法建筑了,为什么执法部门只罚款而不拆除违法建筑?还收钱帮违法企业完善手续?洛阳的国土部门就是这样办事的吗?

    自然资源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重申小产权房等不能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乱占耕地建房,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伊滨国土分局一直是只做行政处罚,督促办证,也就是收钱办事,使违法用地合法化。不让违法用地合法化是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收钱将违法用地合法化是变卖国有资产,公饱私囊,请巡察组查处土地利用背后的腐败问题。

    村委领导多次说这个工厂给村里拿钱了,这个钱是什么性质的,谁收了?我家西邻的耕地是被谁、用什么方式、收了多少好处费才被变更为工业用地了?并且这个工业用地还是建在了住宅区?耕地转为非耕地有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否经过市、省、国务院的批准和备案?是否开垦了相应的耕地?有没有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该工厂有没有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有没有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人民政府?有没有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我们广大社员既不知道队里村里是什么时间、怎么就把受国家保护的基本农田给卖了,更不知道违法贩卖土地的非法所得进了谁的腰包,请上级部门查处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地方保护行为、违法收入的去向、职责的不作为。

    网友829532 2020-12-16 评论0 浏览1150 编号 20201216162236798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12-17 15:49:13

经调查,洛阳德美办公家俱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建军)位于庞村镇东庞村,企业前身为偃师市大禹水材料厂,后变更为洛阳德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经实测,该企业总占地10946.74平方米(合16.42亩)。其中有证面积4406.4平方米(合6.61亩),两次未经批准非法占地6540.34平方米(合9.81亩)扩建厂房,均已立案查处。
(一)两次非法占地基本情况
1、2012年3月该企业擅自在其东侧非法占用土地3981.19平方米(合5.97亩)扩建厂房。我单位2013年6月对其扩建部分立案查处。
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为建制镇485.523平方米(合0.728亩),水浇地3495.663平方米(合5.243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为现状建设用地485.523平方米(合0.728亩),有条件建设区3495.663平方米(合5.243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3年7月9日,我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国土资监〔2013〕30号):2013年7月9日,我单位已将没收的非法财物移交区财政局(洛国土资移交〔2013〕8号《非法财物移交书》);2013年11月14日,当事人将罚款金额如数上缴国库。
2、2018年4月,该企业擅自在其东侧非法占用土地2559平方米扩建厂房,2018年4月19日,我单位对该企业扩建部分立案查处。
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为建制镇886.21平方米(合1.329亩),水浇地1672.94平方米(合2.509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为独立工矿区886.21平方米(合1.329亩),现状建设用地1672.94平方米(合2.509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8年5月15日,我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国土资监〔2018〕31号)。2018年5月23日,当事人将罚款上缴国库,2020年4月,我单位已将没收的非法财物移交区财政局(洛国土资移交〔2013〕8号《非法财物移交书》),洛阳伊滨区庞村镇财政所。该企业两次非法扩建所占土地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洛阳市2017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建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特别是单宗面积较大和占用耕地的地块,要抓紧组织报批材料,安排专人跟踪对接,尽快完善用地手续;对不能完善用地手续的,立刻组织拆除,并复耕复绿到位,消除违法状态”。该企业于2017年向庞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并分别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缴纳土地报批费用及耕地占用税114.3万元。
2020年6月,该企业用地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豫自然资涵〔2020〕328号)2020年度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批复,属合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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