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0-08-20 15:29:58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正村镇调查反馈如下:2019年3月22日下午,我镇环保所与新安县环保局驻正村执法中队有关同志在联合巡查时发现洛阳路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有生产痕迹,厂区空地露天堆放大量水泥瓦成品、沙石原材料和搅拌机等设备。经核实,该单位负责人为姬丽萍,女,汉族,身份证号410323197803204541,电话号码13623895861,住正村镇后地村,农民。该水泥制品厂只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无规划,无土地使用手续,无环评手续,无安全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私自建设,非法生产。根据《关于印发新安县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2018]8号)和《关于印发新安县“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整治取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环攻坚办[2018]32号)的精神要求,该单位属“小散乱污”企业。检查人员立即向镇主要领导汇报,依据上述文件要求,经正村镇政府研究后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对该企业按照“清除设施设备,清除生产原料,断水断电,注销手续”的标准进行依法取缔。取缔工作开始前由环保、派出所、土地等相关部门到该企业现场通知负责人,将按有关标准对该企业立即进行取缔拆除,以最快的速度将该企业取缔到位,恢复土地原貌,迎接3月23日汾渭平原驻洛工作组的环保检查,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现场督促、指导拆除工作。同时在取缔拆除时该企业仍不能提供除工商营业执照外的土地使用手续、环评手续等有效证件。在自行拆除期间,前期由该企业负责人姬利萍组织人员主动进行拆除,后期正村镇政府为了降低该企业损失,加快拆除进度,积极协助该企业租用叉车、铲车、农用车和人员等帮助该企业把所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转运到该企业负责人姬利萍指定的地点进行存放,清运结束后并按照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土地恢复,正村镇政府协助租用的机械、人工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由政府代为支付,没让该企业承担,以此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在此期间正村镇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过激行为,无任何强拆行为,同时该企业负责人在取缔拆除期间一直配合镇政府进行拆除和物品转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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