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0-08-17 17:30:36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洛政[2016]54号)文件精神,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凡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环卫局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收费过程中,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盖有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生活垃圾费专用章。按规定您单位属于涧西区征收范围,需缴纳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此项费用只有涧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一家单位可以收取,我单位不存在重复收费行为。 感谢网民对我局环卫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涧西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