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委托境内一家公司进行技术研发,研发成功后,技术成果归于我公司,我想问下我公司签订的技术研发合同是否需要到科技局备案?如果不备案,是否影响我们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回复部门:科技局 2020-07-08 10:28:12
您好!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八条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贵公司可要求技术合同受托方到当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如果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其他想了解的,建议贵公司向洛阳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进行咨询,电话:6393544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贵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是否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没有必然联系。有关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具体事宜,建议贵公司向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谢谢您对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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