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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偃师一笑堂大药房欺诈,市场监管局泄露举报人信息

    本人于3月19日在偃师市一笑堂大药房28元购买口罩一包(2个),当时店员称该口罩为医用级别防护口罩,能达到防护病毒飞沫传播的效果(有视频为证)到家后没再出门,过了几天出门需佩戴口罩时发现该口罩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且口罩生产日期为1月17日,个人认为:该商家哄抬物价并且欺诈,把劳保口罩当作医用口罩来销售,误导欺诈消费者,随即在3月26日拨打12315实名举报此药店欺诈行为。偃师市市场监管局于3月31日下午电话回访(姓名:宥建民,电话:13838832366) 说一笑堂大药房口罩进价为16元每个,现在28元两个已是赔钱在卖,我反问是否有随货同行单,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 ?并且口罩为劳保口罩。该工作人员顾左右而言他,说他只管物价核实其他不管,还有问题的话可以再举报。4月1日自称是偃师市一笑堂大药房负责人给我联系说:这点小事不要麻烦市场监管局了,人家挺忙的。咱们自己解决好了。我反问对方如何知道我的电话?回答说是市场监管局的人告诉他的,我随即拨打之前和我联系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对方为何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泄漏隐私给被举报人?该工作人员态度蛮横,问我是不是想要解决问题?是的话,想要咋解决可以跟一笑堂大药房商量。又说这是私人电话,本人不在单位,至于是谁泄漏了我的信息,没法回答我,随后又两次挂断我电话(有录音为证)。我第三次拨打该工作人员电话竟发现已把我拉黑了。我随即拨打110举报此事。几天后又一个自称是偃师市市场监管许哲(136 0866 0818)的打电话 说回复我的举报问题 一:偃师市一笑堂大药房不存在哄抬物价,口罩进价为16元。

    二:该药房经营范围内包含日用百货 ,售卖劳保口罩不属于超范围经营。三:泄漏我隐私给被举报人是因为在发生问题矛盾纠纷时鼓励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达成和解。我反问该药房口罩是否有票据?回答只有进货单。我又问既然该药房不存在哄抬物价,合理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为何要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泄漏我的信息给被举报人?你们与一笑堂大药房存在何种利益关系?许哲回答 :泄漏我隐私的工作人员单位会进行批评教育,让一笑堂大药房把我购买口罩的费用退了。我不认同他所说的,我举报该药房是认为该药房欺诈误导消费者,想要寻求政府部门帮助核实,如若情况属实。

    一:疫情期间口罩是出门的必需品,能避免再有人上当受骗。

    二:对在疫情期间没有社会公德,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的黑心商家要严厉惩处。(一月还未发生疫情的情况下生产的劳保口罩竟然在三月份卖到了28元,这还不算发国难财吗?)我举报目的不为该药店能退还我口罩钱,所以我加了许哲微信向他传送了当日购买口罩时该药房工作人员与我对话的视频 (内容为误导消费、欺诈、自称劳保口罩比医用的还高级)。许哲向我传送了偃师市一笑堂大药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意思是指该药房可以经营日用百货,劳保口罩属于日用百货)。

    该工作人员三番五次答非所问。随又发信息说我可以到市场监管局看一笑堂大药房的卷宗,如有不便他们可以来我家里商讨解决方案。

    4月7日我回复许哲问其一笑堂大药房口罩进货票据是否齐全?许哲回答依然是只有进货单。对他所说可以到我家里商讨解决方案我不予认同,我电话姓名已被告知被举报人,我怕打击报复,实在不敢再约在家里见面。

    时至今日再没有后续进展 (中间一笑堂大药房连续拨打我的电话,给我发信息,我保存的有记录为证)

    针对以上情况,追问如下:

    一:偃师市一笑堂大药房销售的苏博伦劳保口罩,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不在偃师市一笑堂大药房经营范围内,涉嫌超范围经营。

    二:偃师市一笑堂大药房销售的苏博伦劳保口罩实际为普通劳保防尘口罩,并非医用口罩,该药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误导欺诈消费者!

    三:1.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五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2.《行政监察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偃师市市场监管局电话为:13838832366,姓名:宥建民 该工作人员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随意泄漏举报人信息,该行为是否如许哲所说当有矛盾纠纷发生时,鼓励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达成和解。该事件中这两名国家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涉嫌犯法?

    四:偃师市一笑堂大药房仅能提供口罩进货单,未能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全部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偃师市市场监管局未对违法药店进行处罚,而是三次回复举报人一笑堂大药房不存在哄抬物价,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并且需要到举报人家里商讨解决方案,偃师市一笑堂大药房与偃师市市场监管局的两名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行贿受贿?

    五:13838832366的工作人员3月31日第一次电话回复该药店不存在哄抬物价,他只负责物价核实其他不管,别的问题可以再举报投诉。我想试问一下,偃师市市场监管局是否细分了好些部门?消费者需要寻求帮助还得咨询究竟该怎么才能让政府部门帮助解决?这两名工作人员在处理事情中三番五次答非所问,徇私舞弊!许哲还试图蒙蔽消费者,泄漏举报人信息是按制度办事。如此罔顾国法!12315对于偃师市公民来说是否只是虚设?

    (与两名工作人员的通话皆有录音, 平台不能上传, 如有需要 ,随时可提供。)

    (图片中13703793205是一笑堂大药房的电话)

    古月1128 2020-04-17 评论6 浏览6901 编号 20200417181536823 [偃师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0-04-20 09:25:09

网友您好,关于药房涉嫌超范围经营问题。经查,偃师市一笑堂大药房办理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证照,主要经营范围为中西药、一二三类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洗化用品、家居用品、消毒用品等。该药房经营范围内包含日用百货 ,售卖劳保口罩不属于超范围经营。
  关于涉嫌误导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过查看视频录像,过程中药店营业员并未向投诉人讲过该口罩是医用口罩,只是说销售的是N95口罩,不能证明该药店有欺骗消费者行为。
  关于药房涉嫌哄抬物价问题,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剩余投诉的苏博伦牌口罩3包(两个装),商品名:苏博伦;外包装右上角标注: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新标准:GB2626-2006KN95;左下角标注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现场提取经销商随货同行单一份,药店电脑销售记录照片,经营人向经销商微信询价截屏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该药店经营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经销商订购苏博伦牌KN95口罩100个(每包两个装),购价每包32元(每个16元),疫情期间一部分以每包35.8元(每个17.9元)对外销售,其余营业自用,后来随着疫情形势趋于缓和,口罩等防控用品供应充足,为尽快回笼资金,该药店于2020年3月15日起以每包28元(每个14元)的价格降价销售。综上所述,该药店所售苏博伦牌口罩产品标准为GB2626-2006KN95,不存在以次充好行为。销售价格没有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存在哄抬物价行为。
  关于泄露举报人信息的问题,经查,偃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结束后,立即电话回复投诉人,在此过程中,该药店经营人员通过手机屏幕看到了拨打的投诉人联系电话号码。偃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离开后,药店经营人电话联系投诉人向其做解释沟通,协商解决消除不良影响。偃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不存在故意泄露投诉人信息的情况,但鉴于投诉人信息已经泄露的情况,偃师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纪检监察室对此事进行处理。真诚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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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商一家啊,政府部门处理这种问题,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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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向纪委举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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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厂家卖的贵没人能管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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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能说,商家的关系比较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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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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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楼主现在可好,非常支持楼主较真的态度,有时候我们并不是差那一点钱,我们只是想为城市的发展尽一点微薄之力,让民主与法制不要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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