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份,我妈妈本来在洛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本来说的是8月19日做子宫肌瘤手术,谁知道8月20日上午我妈妈从病床上下地脚还没站稳就摔了,导致膝盖髌骨骨折,因为当时拖地的阿姨给地面拖很湿也没放安全提示牌,更没嘱咐病人地湿先不让病人下床活动这方面的安全警示,8月26日我们到医院找他们物业协商这个问题,首先他们物业上的两个人的态度就让人难以接受,说我们不满意了可以找律师,她们等律师传票什么的,咋呼谁呢物业上这俩人?难道现在物业管理说话都这么蛮横霸道吗?还是你们物业有大公司管理不怕承担责任,还是你们物业上人觉得我们都是平民老白姓好说话?又是说我妈妈是成年人了下病床自己应该看着什么的,是的,都是成年人说话都应该负责任,中间有个物业上女的跟我说先让我妈妈看病,后续他们会积极配合,我想问你们配合点什么?配合就这态度吗?本身病人体制就很弱,你们打扫卫生的就应该把卫生地面整理好拖干了再告知病人让病人下床,你们居然没有一点安全警示更没有告知病人,我给你们医院负责人打电话你们说会给我一个合理的处理方案,今天上午我上26楼找你们医院办你们医院说物业外包出去了,不属于你们管,可是我想问病人是不是在你们医院住的院?是不是在你们医院住院期间出的事?你们医院就没一点责任吗?还有就是物业上,物业上几天了给我们处理的方案就是按保险公司报完之赔我们三成,我们自己负责七成,大家觉得物业处理的合理吗?我妈妈也没说去故意讹你们钱,本来住院好好的谁知道出现这种事故,我们就是希望你们医院和物业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就这么难吗?当时也是因为信任你们医院才来你们医院做的手术,没想到一出事找医院医院推物业,物业这边又不给我们合理的解决方案,出了这种事没人负责任难道就这样凉凉吗?人还在住院就这样不管了?你们医院和物业上总要有人解决问题吧?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9-08-26 16:30:00
接到诉求人对中心医院的投诉后,市卫健委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8月26日诉求人称其母亲于8月18日在洛阳市中心医院妇科一病区住院时从病床上下地脚还没有站稳就摔倒,导致其膑骨骨折。当时,医院物业公司主管及经理全程陪同看病拍片,并转入骨科二区进行手术治疗。物业公司于第二天购买慰问品慰问其母亲,8月26日下午病人出院。8月26日上午诉求人父亲和后勤服务监管科达成协议,其家属住院期间所有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由病人家属举证列出后,约院内法务部一起协商解决。但诉求人在院内行政办公区域大吵大闹。其后诉求人又于当天下午2:30分在行政办公区域继续吵闹,物业公司经理约其到办公室商谈。诉求人对物业公司按责任划分的赔付(所有产生费用合计数额的30%)不满意,后勤服务监管科约其家属于次日上午9时在院法务部继续商谈。8月27日病人爱人及女婿到达法务部,经过双方协商,由医院物业公司赔付病人8695.97元,病人及其家属对赔付结果无异议,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了合解协议。
洛阳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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