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是否明文规定教师具有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这个如果当时在校时是我的权利,那么校方收取相关费用是不是不合情更不合法?我现在已经从洛阳科技职业学院离职两年了,去取回我付出努力本该得到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学校却以我当时参加了培训为名收取了我1170元的费用,而且不交费是拿不走教师资格证的,这样扣押老师资格证并且让老师交费的行为合乎法度吗?有没有部门给个公道的说法呢?据我所了解,有些离职老师的教师资格证至今还在那里放着,而学校留着这些资格证意欲何为?是为了撑门面,忽悠家长说学校有多少老师具备教师资格证?还是借此能够申请教育经费?我不得而知。一个老师收费1170元,10个,50个呢?学校请几个专家教授才花多少钱?这样算来,只要有老师像我一样去领回来资格证,学校就是净赚了。这么场面的学校,还看的上我们的几个血汗钱吗?谁能给个说法呢?这个学校招生的方式就不说了,大概天下乌鸦一般黑吧!
回复部门:教育局 2019-09-03 2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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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教育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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