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份,我弟弟夫妇俩一起到伊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现场给他们打印了《离婚协议》,男女双方签字以后,经工作人员核对,加盖 “本协议与档案相符----伊川县婚姻登记处” 的印章。但是,当他们拿着相关材料到公安局办理孩子户籍迁移手续时,才发现婚姻登记处把《离婚协议》上男方的身份证号打错了,无法办理户籍迁移。再回到伊川县婚姻登记处请求工作人员处理该问题,但是,工作人员却说是我弟弟没有看看清除就签字了,责任由他们自己承担,而婚姻登记处没有过错,处拒不改正。试问: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了身份证原件,工作人员审查核对后还盖上“本协议与档案相符”的印戳,怎么核对的?到底是谁的问题?伊川县民政局有没有纠错机制?难道工作中出现了错误就拒不改正吗?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19-08-15 15:58:53
网友你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因诉求人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是诉求人自己打印好后才来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因为婚姻登记是只办理协议离婚,所有离婚协议都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的,根本不存在工作人员打错离婚协议的这种情况,离婚登记完成后离婚协议不能更改也不能替换。 如果诉求人有问题,可到当地民政局进行咨询。 伊川县民政局 2019年8月16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