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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 退休教师写出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建议稿,盼转达

    退休教师写出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建议稿 盼教育局转国家有关部门

    洛阳市某中学退休教师 方春明

    2019年5月8日中央发文,提出教师教育惩戒权,欣喜之余利用自己在教育惩戒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二方面取得的一些成果,迅速写出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建议稿,并希望通过媒体宣传转国家有关部门,为教育惩戒工作作出贡献。我的建议稿可以概括为一段话:

    依“法”施惩——用制度为教育惩戒树威。实施教育惩戒的第一依据是主观过错行为,而判定该行为是否有过错,是依据清晰而合理的规则。所以实施惩戒的前置条件是制定规则,在惩戒的方式内容、操作实施等方面明确要求,而后严格执行。下面就简单介绍写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建议稿的十三个重点问题:

    1、保护学生和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惩戒的正当程序;

    2、区分惩戒主体:国家惩戒、学校惩戒、班级惩戒、教师惩戒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惩戒;

    3、学校惩戒与教师惩戒的区别;

    4、建立学生犯罪违法违纪惩戒制度;

    5、设立学校惩戒委员会;

    6、研究教育惩戒的科学性;

    7、 处分等级,视违纪、违法和犯罪情节轻重分;

    8、进一步规定送工读学校的条件;

    9、重视班级惩戒的积极作用;

    10、防范性骚扰和校园欺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11、学校和教师的免责规定;

    12、教师惩戒行为的特殊规定:

    13、有效预防校闹的发生;

    笔者希望上述在写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建议稿中的探索,能够给国家教育部门、中小学、家长及学生以更多的启发,看清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实施的意义所在。

    洛阳市某中学退休教师 方春明

    退休教师写出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建议稿

    盼媒体转国家有关部门

    洛阳市某中学退休教师 方春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工作的公正和效率,促进学校学生教育及惩戒工作的建设,保护学生和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实验中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试用版)。本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所称的惩戒,是指教育惩戒,下同。

    第二条 惩戒是处于学校和司法之间的中间地带,当正规教育不能,法律又不好介入时,惩戒就要发挥作用。惩戒要从小抓起,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惩戒。

    本法适用于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生在学校与家庭里,包括上学或者放学的路上。学前教育比照本法使用。

    第三条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以奖励为主,以惩戒为辅。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惩戒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惩戒与尊重相结合,实施惩戒应分时间、分地点,注意场合与火候,必须避免有损学生的自尊,使之精神或身体遭受伤害。

    惩戒时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生隐私权的尊重和保障需要特别注意。

    (二)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针对不同学生的性格与心理,施以不同的惩戒方式;对学生的身心既不会造成伤害,又能达到惩戒的目的。

    (三)教育性、合法性原则;

    惩戒的目的是先教育而后才是惩戒;惩戒应当符合教育学原理,坚持合法性,不能为惩戒而惩戒。

    (四)公平性原则

    学校和教师给予学生的惩戒,应当与学生犯罪、违法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五)民主性原则

    学校学生惩戒规定、班规和家规的制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后通过。

    (六)灵活性原则

    惩戒要因人因事而宜,要根据对象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不是说学生只要一犯错误,就一定要对学生实施惩戒。对不同的情况,要区别对待。要分析学生错误行为产生的后果、造成的影响及其程度,再决定惩戒的方式和程度。

    第五条 惩戒的可接受性。只有当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惩戒,才有可能在动机层面上改正错误行为。一定的惩戒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现实社会角色。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惩戒是国家司法机关、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学生的惩戒工作。

    第七条 惩戒要寓戒于爱。惩戒必须传递着爱的鞭挞、爱的激励和爱的期盼。

    第八条 应该建立学校惩戒制度、班级惩戒制度和家庭惩戒制度,配合教师和家长对学生实施科学的教育惩戒。制定好校规、班规和家规。

    第九条 讲究惩戒的艺术。惩戒应精心设计,杜绝随意性。

    第十条 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并以身作则,不得借口惩戒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一条 家校结合。用学校使用的惩戒理念和做法,教育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既不溺爱孩子,又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孩子。

    家长要主动配合学校做学生的教育工作,努力贯彻学校的教学与教育意图;教师则应当虚心接受家长的建议。

    第十二条 惩戒时给学生以选择权。选择时还可以把学生的爱好加进去,甚至可以让学生自己提出惩戒方案,具体惩戒内容可以规定几条供学生选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教师、学生和家长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同时设立学校惩戒委员会。对有犯罪、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惩戒是学校与教师的职责,放任学生意味着学校和教师的失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 为了减少惩戒,必须进行教育改革。教师要改革落后的教育方法,对学生因材施教和实行科学的引导,杜绝粗暴简单的惩戒方法。

    第十六条 选择最小惩戒和不惩戒。惩戒还是越少越好,可不惩戒时绝不惩戒。

    第十七条 惩戒的正当程序。通过惩戒的正当程序,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惩戒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惩戒的合法性。

    第十八条 惩戒要防患于未然。惩戒前,应当加强对学生遵纪守法的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力求避免采取惩戒。

    第十九条 惩戒与说服教育结合。惩戒前要进行说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分析错误的原因,并辅之以行为指导;惩戒后要关注学生思想的变化,了解学生的反应,有没有引起误会等。

    第二章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

    第二十条 惩戒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惩戒的对象。主要适用于犯罪、违法和违纪等行为上,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

    对于遵规守纪,但由于基础差、天赋弱等原因而造成学习成绩差,落后的学困生,不能使用惩戒方法。

    第二十二条 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足够的认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目的。

    教师需要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这样做有什么后果,以后应该怎样去避免。

    第二十三条 惩戒地点的选择。对学生施行惩戒时,最好不要在大庭广众之下,应放在无旁人的办公室或其它空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要区分故意过错行为和非故意过错行为。过错行为是实施惩戒的第一证据。如果学生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就要施以比无意违纪更为严厉的惩戒。

    第二十五条 惩戒的细则:

    (一)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校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惩戒;

    (二)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听取意见和答辩。

    (三)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惩戒某个学生;

    (四)惩戒时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惩戒依法进行;

    (五)刚刚与受惩戒的学生发生过冲突的教师不宜实施惩戒;

    (六)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性别、年纪以及身体状况;

    (七)惩戒必须在其他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八)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惩戒。

    (九)必须备有惩戒记录簿,列明惩戒的原因及处理过程,并接受学校和家长的监督。

    (十)不得任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惩戒持续的时间不能过长。

    第二十六条 惩戒与体罚的区别。惩戒是指司法机关、教育机构和教师依法对学生犯罪、违法和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它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惩戒的行为为结果;体罚是指对学生直接施以肉体痛苦,或者是用言词伤害学生自尊、侮辱学生人格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

    第二十七条 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

    体罚和变相体罚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体罚是显性的,变相体罚则是隐性的;二者实施后的危害不同。体罚一般是短暂性的伤害,变相体罚造成的伤害往往是持续性、潜伏性的。

    第二十八条 衡量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体罚和变相体罚:

    (一)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否确实造成了伤害,损害了学生的正当权益;

    (二)是否确实违背了教育性的原则,实施的惩戒是否是为了有效地教育学生;

    (三)是否缺乏合理的惩戒依据,导致惩戒有失公允。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不属于体罚之列:

    (一)为了维持和控制秩序而采取的偶然的、轻微的、合理的身体接触或行为;

    (二)采用合理的、必要的强制行为以平息混乱局面、把威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损坏财物的学生驱逐出教室;

    (三)制止学生采取自我伤害的必要行为;进行自卫或保护他人的必要行为。

    第三十条 教师常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方式列举:

    (一)长时间的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

    (二)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

    (三)心理攻击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

    (四)其它方式。

    第三章 惩戒权主体的界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惩戒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学生犯罪和违法而采取的惩戒措施的总称。

    第三十二条 学校惩戒权是指学校为了教育或管理上的目的,对于在校学生的行为制定若干规范和准则,并对违反规范或不能达到要求的学生单方施以惩戒的权力。

    第三十三条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学生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由法律授权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惩戒与教师惩戒的区别。教师惩戒是一般惩戒,学校惩戒是特殊惩戒。

    对于一般惩戒,教师依法自主即可行使;对于特殊惩戒,必须由学校校长或教师集体方可决定,并以学校名义实施。

    一般惩戒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及遵循特定程序;而特殊惩戒则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并遵循一定程序。

    一般惩戒先于特殊惩戒,具有优先性;特殊惩戒在一般惩戒行使无效后方可采取,具有辅助性。

    教师个体往往只能实施轻微的、对学生影响不大的惩戒;而较为严重的惩戒,其行使权保留在校长或者学校的手中。

    教师惩戒权是学校惩戒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教师惩戒的尺度不妨让学生参与制定。

    第三十五条 班级惩戒权是以班级制定的标准为依据,班集体可以有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实施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惩戒的权力;实施者全是学生,主要由班主任监督,其他教师协助班主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家长或监护人惩戒权是家长或监护人依法享有的对被监护人实施惩戒的权力。

    第四章 建立学生犯罪违法违纪惩戒制度

    fcm 2019-08-04 评论4 浏览1843 编号 20190804171928661 [教育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教育局 2019-08-06 16:12:39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洛阳教育的关注与支持!
    教育部正在起草《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您的建议我们将作为学校意见、建议,将来在贯彻落实教育部拟定的教育惩戒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将充分的采纳。
                       洛阳市教育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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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像条条框框对于老师来说基本没有什么用,我的学校我做主,我的班级我说了算,无关一切条例,改咋咋地,老师们现在是学生和家长们供起来得神,整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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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了很多,但没有看到一条具体的惩戒办法,急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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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才是真正懂教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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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赞!真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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