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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
《办法》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打电话到洛阳市房管科、 法规科询问,均告之我市目前无此业务。
想请我市住建委、房管局为什么不执行,给予市民一个答复。谢谢!
登记 互换 房屋 想请 执行 遗赠 均告 办法 业务 赠与
回复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07-23 16:42:15
已电话和当事人沟通,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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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dsz 2019-07-25 16:16:02
已回复,问题解决,业务正常办理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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