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9年6月17日投诉的《洛阳飞行学院噪声扰民》,内容如下:
洛阳飞行学院飞机飞越孟津县朝阳镇刘寨、周寨村及工业区,对居民及企业生活、生产、工作造成严重干扰,经初测噪声高达78dB,已严重不符合《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规定。
飞行学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排除危害;民航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措施防治你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若飞行学院、民航部门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查处!
飞机噪声污染并非法律空白,请慎重!
以上投诉至今民航部门未回复,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法定义务,相反,每天2-3个批次,每个批次每间隔1分钟左右1架次,每天数十或数百架次飞行继续制造噪音环境污染。
经查阅历史投诉记录,该事均不了了之,民般部门以取得选址、环评在先、按规定飞行等搪塞,避重就轻。试问:选址、环评等即使获得通过批准,那属于你们取得行政许可,不代表可以制造噪声污染环境,如同取得飞行员驾照不代表可以把飞机开回家,如同取得汽车驾照不代表可以随意闯红灯,你们取得行政许可和制造环境污染是两码事。
诉求:1、民航部门给予答复并整改;2、环境生态部门应依法作为,立案调查,并先行责令整改。
投诉人将保留其它合法诉求途径及维权的权利。
回复部门:生态环境局 2019-07-01 10:03:03
经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二、根据洛阳市委办公室文件洛办(2016)12号文件中第6条交通部门职责第9项交通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防治船舶排污影响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监督协调航空、铁路运输单位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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