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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会计证取消后的问题

    鄙人是一名普通的会计人员,我有一个疑问想问问财政局,假如某会计因出现了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终生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没有了会计法被修改之前,会计从业资格证被吊销这一条款的制约,贵局怎么保证这个处理的有效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说如何使其真正落到实处?假如在禁止期间又开始做账了怎么办,你们能够第一时间知道么?不针对于某个人,谢谢!

    wang2262 2019-05-10 评论0 浏览1644 编号 20190510221222795 [财政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满意

回复部门:财政局 2019-05-13 19:20:09

网友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我们作出如下回复,感谢您的咨询。
第一个问题 假如某会计接受过行政处罚五年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贵局怎么保证这个处理结果的有效性肯强制性?也就是说如何使其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时首先要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包括会计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使用,对于受过处罚会计人员,在处罚期内不得使用和任用。财政部门和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会计法》以及财务制度,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个问题:假如在禁止期内又开始做账了怎么办,你们能够第一时间知道吗?
单位违规任用或者使用会计人员和违反财务制度情况,财政部门不一定第一时间掌握,但是《会计法》第三十条 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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