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偃师区 2019-04-19 18:14:11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2016年12月27日,偃师市印发了《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偃政办[2016]84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划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范围,各镇(街道)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镇(街道)的禁养区、限养区的确切范围。
自2017年以来,偃师市加强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依据《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偃政办[2017]40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偃师市2018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偃政[2018]21号)文件要求,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2019年1月2日至4月10日,偃师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对全市的畜禽养殖企业依法关停取缔一批,依法打击查处一批、依法规范提升一批,使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现象得到全面遏制,畜禽养殖企业绿色生产、常态长效。依据《偃师市全域突出环境问题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百日攻坚实施方案(暂行)》(偃牧[2019]1号)文件要求,禁养区综合整治时间为:2019年1月2日至6日为全面调查摸底阶段;1月7日至10日为入户宣传发动阶段;1月11日至1月31日为腾空圈舍阶段;2月1日至2月20日为自行搬迁拆除阶段;2月21日至2月28日为依法拆除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为验收阶段。非禁养区综合整治时间为:2019年1月2日至1月6日为调查摸底阶段,1月7日至1月10日为入户宣传发动、小散养户劝退阶段;1月11日至31日为自行整改阶段;2月1日至2月28日为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依法拆除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为验收阶段。
偃师市鼓励按照规划,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但获得补偿的必要条件是,养殖场必须要是合法合规建设,手续齐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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