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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 哪里能看到《洛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感谢市住建委为这个办法的制定付出了辛勤劳动。感谢《洛阳网》不断报道这方面的信息。昨天看了《洛阳网》:《洛阳简化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流程》的报道,我们几位老年人都激动不已。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人民办好事的具体行动,值得点个大赞!但是,不能要求新闻稿说的面面俱到,那么具体。我们想问的是:这个文件是何等机密?能否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如果不能公开,是发到哪一级的?到哪里可以看到?因为这里边有些具体内容我们要搞清楚。如:得有2/3面积、2/3人同意,这个数字要由谁来统计?找谁上报?找谁预算?等等一些问题要看文件弄清楚才行。马上就要“入伏”了,期盼市住建委洛阳网的公仆们防暑降温,过好伏天。祝福大家身体健康、心情愉悦!

    君竹伊石 2018-07-13 评论1 浏览3105 编号 20180713162917778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满意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7-16 12:00:20

网友您好:可在洛阳城建信息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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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洛阳市住建委网站可以查到:全文如下: 洛阳市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 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3 16:56:00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城市区(含各类开发区,下同)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多层住宅,是指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既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城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工作,加强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指导。 规划、住建、消防、质监、房管、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做好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规划部门负责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进行审核备案。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六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消防部门应当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房管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对既有多层住宅房屋的结构安全进行鉴定。 第九条 电力部门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用电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同时,国网洛阳供电公司配合做好洛阳市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工作。 第十条 增设电梯涉及热力、电信、水业、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改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增设电梯的意向及方案应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本幢(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对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的增设电梯申请、方案及工程施工,相关业主应当配合,不得阻拦。 第十二条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形成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等后续费用承担方案; (四)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方式: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三)除房改房外,经占该幢(单元)住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政府奖补或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四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方式: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三)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 申请增设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备案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规划部门提交经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满足消防、结构安全规范的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规划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二)规划部门备案后,将信息通报消防、住建、质监、房管、电力等部门,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登记备案。 对增设电梯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业主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增设电梯后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十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备案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具体申办(人)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满足消防、结构安全规范的,并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方案(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四)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五)由申请人出具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承诺书:包括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保养单位、安全责任(人)单位及所承担的安全责任等; (六)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七)其他法定资料。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备案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内容包括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等。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业主应当自行协商。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相关业主提出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规划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勘察;设计方案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取得备案手续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使用者(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电梯安装企业等相关单位,在住建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使用者(单位)应在15日内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增设电梯未委托管理的,业主为电梯的使用者,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者(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者(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者(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者(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六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融资途径,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吉利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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