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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无任何依据将我家宅基地使用证面积缩小

    我叫李成卫,住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顺城东街,现将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无任何合法律依据和正常理由,将我家宅基地使用证面积缩小宽3.8米、长3米,并将缩小面积违法给李某办理了“05—137号土地使用证”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事实是:

    我家祖上留传老宅院一所,位于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顺城街东段。四邻东至杨某,西至李某,南至李某,北至大街。长83.7尺(27.9米),北宽21.7尺(7.23米),中宽29.3尺(9.77米),南宽26尺(8.7米),现有我家1952年土地证为据,和1988年4月21日伊川县城关镇土地管理所出具书面材料证实我家面积,此宅我家世代居住至今。1987年按县城规划扩建顺城街,李某家老宅已被全部占用,南府店村委已将他家另安排了住宅,1997年李某在我宅基内南头强行盖起东西宽5.1米,南北长3.14米一间二层房子,我家坚决不同意,向村、镇、县土地局部门信访要求处理,县国土资源局先后给我下发了几份信访处理意见书。我才知道李某家持有伊城南05—137号土地使用证,找着我家1999年换发的新证,才知道新证和老证相比南宽少了东西宽3.8米,南北长3.14米一块地方,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将我家土地使用证中的南宽26尺(8.7米)变为4.9米,少了东西宽3.8,南北长3米,依据什么?我家这块地方未经我家同意,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强行违法给李某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该证没有任何合法来源和依据全是伪造得,包括四邻,死人的名字也按有手印。李某家1952年宅基四邻是东至石某,西至李某,南至林某,北至我家,宅基长为83.9尺(27.96米),南北宽各29.1尺(9.7米),现有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档案资料室,2004年12月10日出具李某家1952年老证为据和1988年元月30日伊川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出具宅基使用证查对证明壹份,1988年4月21日伊川县城关镇土地管理所出具证明李某家1952年证载面积。

    这些证据都充份证明李某家在扩建顺城街后,不可能余一块宽4.3米,长3米的地方,如余下应为宽9.7米,长3米的地方。可伊川县国土资源局置国法于不顾,办事不以事实为根据,连他们自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也不承认,强行给李某办理了伊城南05—137号土地使用证。使我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我多次向伊川县委、县政府、国土资源局反映,都不能得到解决。

    万般无奈,我向市省京三级走访,并且2007年5月30日省信访局和省国土局都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办理通知书。2007年5月31日洛阳市信访局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也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办理通知书。到伊川县信访局和国土资源局都不管用,无奈我向国家信访局反映。2007年10月22日,国家信访局马处长当面交办给伊川县信访局局长,要求必须解决。谁知伊川县国土局竟敢向国家信访局报假结果,我于2008年3月22日再次到京信访,这次国家信访局马处长当面交办给伊川县副县长,要求解决,回来后照样不解决。我又多次向县委书记、县长反映。他们也多次批示要求国土局给予解决,并且县政法委书记安排信访局。2008年5月29日在伊川县城关镇政府主持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南街村委当场证明国土局依据办证的证明是假的,与他们违法办理的李某05-137号土地证无关,也没有让国土局将我家宅基地面积变小。听证会后,国土局副长,纪检书记,先后带人到我家现场查看,回去后就是不给解决。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颁发土地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证、收回、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谁知这条法律在伊川国土局不管用,他们照样不解决,不依法办事。并且2009年7月21日国家信访局,再次交办仍不给解决。现在的法制社会,李某和儿子、孙子们不要任何理由就强行将我家宅基地占去,而伊川县国土局做为帮凶公开支持地主恶势力,为其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强行将我家面积变小,给他家办证。我只是个老百姓,国土局人员就不依法办事,不给解决。再次向上级领导反映,请上级领导主持正义平反冤案,严惩伊川县的腐败分子,还我一个公道,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

    请求众多好心网友门,看到此帖将它转发给更多网友和更多网站。引起社会关注、引起政府部门关注、帮助解决,帮我讨个说法解决问题。现在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234号生效民事裁定书已认定国土局办的假证为证地不符必须解决,为什么国土局不提洛阳市中级法院和伊川法院的三份民事裁定书要求解决问题。

    我在此表示感谢。

    网友510396 2018-05-14 评论0 浏览4030 编号 20180514201824442 [伊川县]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18-05-15 10:14:43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李成卫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现场及走访四邻及知情人士,并查阅大量相关资料,最后认定:1、李来法1996年建成房屋并无侵占李振京老宅基地。2、1996年地籍调查时,李来法按其实际用地个人申请,村委统一按程序报批换证,并不存在国土局给其违法办证行为。2012年李成卫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成卫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洛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李成卫持其父李振京证书与李来法使用证两证并无重叠,李成卫上诉理由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针对李成卫所反映问题我局于2007年、2009年和2011年分别给其出具了信访处理意见书,法院审理也有行政判决书,鉴于此,我单位认为李成卫信访程序及司法程序全部进行完毕,并且都已有结论,其应尊重和履行法院判决结果。目前,此事在我局已办结。伊川县国土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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