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早在1995年就开始实施,经过修订的法规也早在2007年颁布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土地证的房屋不得交易买卖,当初为什么给我交易过户?现在就算去找原建设单位也是给我一拖再拖,这是谁的责任?解读法律法规难道不是国土局的责任吗?现在不能交易这不是拿百姓当猴耍!
回复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02-24 16:42:05
网友你好,2017年前,我市房屋和土地分别执行的是房屋登记政策和土地登记政策。2017年后,我市执行的是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新政策要求土地和房产一并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证政策,对于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分割证,需要原售房单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分割,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还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分割之后才能办理不动产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现房产所有权人应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土地分割,并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对应土地的权属来源资料及宗地图;
3、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依申请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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