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停车办
2017-12-14 10:13:27
网友您好:
根据新修订《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道路上施划车位需经辖区交警大队根据该路段车流量通行条件等批准同意后才能施划,建议诉求人先向辖区交警大队提出申请,感谢您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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