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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与南盟社区服务站的医疗纠纷的情况说明

    关于与“联盟路南盟社区服务站”医疗纠纷的情况说明

    本人张爱梅,女,今年53岁,籍贯为河南省项城市,现随儿子居住在洛阳市联盟路南盟小区内。

    2017年11月6日,我因咳嗽、咳痰、胸闷等原因,于东方医院就医疑似为“支气管肺炎”,自行到联盟路社区门诊输液治疗,七天后效果不佳,于11月14日上午到河科大一附院复查肺部CT和心电图,门诊建议可继续抗感染治疗。下午一点半左右回社区医院继续输液,坐诊大夫根据检查反馈调整用药,改用左氧氟沙星,更换药物我问坐诊曹大夫,用做皮试吗,曹大夫回复不用。第一瓶打完,第二瓶刚打上14时10分左右静脉注射约30毫升左右出现心慌、胸闷、手麻、气喘、抽搐等症状,坐诊大夫停药注射地塞米松抗过敏药物以后症状不减,随后我不省人事,社区服务中心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急诊接诊后因过敏反应严重转入急诊重症监护室治疗。24小时后才转出。

    虽经治疗,神志得以恢复,但是精神状态差。我向来身体状况良好,无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病史,也无药物过敏史等。自入院以来,始终无法走出阴影,并伴随出现胸闷,心悸、心率过快,血压起伏大等状况,心内科专家诊断,初现焦虑症症状,给予药物干预才能入睡。

    入院期间,社区门诊负责人承诺会负责,请我安心治病。虽出现医疗费用未交,暂停药物的情况,但是儿女因担心我的身体状况,并未与诊所负责人发生冲突。后该负责人请求配合走新农合报销部分费用,并承诺报销后费用由其承担,儿女见其当时态度诚恳,同意可以尝试提供资料,但具体是否符合新农合使用条件和规定,由其自行咨询。后经该责任人奔走,转为新农合治疗。期间交过二次费共4000元费用后,再未付费。

    2017年11月24日,医生建议抗感染治疗可转为口服药物治疗,我因住院期间情绪差,并出现焦虑、心悸,心率过快,精神状态不稳定,情绪波动反常等状况,医生建议先回家用药控制,辅助调节。出院时与社区诊所负责人联系缴清费用,办理出院,对方以一切自己来办理为由,让我先出院回家休息,后续交给他善后即可。因其前期表现出相对积极配合的假象,我并未产生过多怀疑,在家人陪同下回了家。

    事情发生后,我的儿子第一时间从公司赶回,在外地工作的女儿更是连夜从郑州租车赶至医院痛哭不已。住院期间,每每想起当时的场景,我都会心跳加快,血压上升,胸闷不已,儿女日夜照顾在病床前,无法工作。我的哥哥听闻我被拉入重症监护室后,彻夜未眠,连夜从周口老家赶来,担心儿女年幼处理不周,也推掉家中工作守在医院。

    2017年11月26日晚上,我们双方坐下来,协商后续问题。我提出因我这场事故,两个孩子10天照顾在床前,无法工作。要求对方,(1)结清住院期间所有治疗费用(2)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3)住院期间4人生活费用(4)俩孩子的误工费(5)后期出院吃药费用(6)对我本人人身及精神上损害做出赔偿共计5000元。对方推辞闪烁,未能达成一致。医院的电话打来,我们才明白,对方竟连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都未结清。

    我出于信任和善良,相信了他们会负责的谎言,对方却在事后推卸责任。听闻这样的消息,我异常气愤一时间心慌、胸闷,浑身颤抖。

    短短文字无法表达出我的愤怒和委屈。尽管如此,我还是带着相信人心都是善良的,讲道理的想法,希望各位领导能够介入调解,早日帮助我们解决这件事情。

    请求人:张爱梅

    2017年11月29日

    网友491815 2017-12-06 评论0 浏览5523 编号 20171206192547471 [卫健委]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7-12-07 14:23:54

网友您好:
    您的诉求我们已经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已转涧西区卫计委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束后会在这里给您详细回复,请耐心等待并保持手机畅通。
                                                                                   洛阳市卫计委
    接到市卫计委网上诉求事项交办单后,涧西区卫计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到南盟社区卫生服务站认真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张**,女,53岁,于11月14日下午以“支气管肺炎”到南盟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患者在静脉输注左氧氟沙星时,突然出现不适,该站医务人员立即停用抗生素,进行现场急救,患者未出现症状进一步恶化情况。患者要求拨打120急救,后转入河科大一附院,住院11天,花费共计9000多元,患者就住院费用问题和南盟社区卫生服务站产生纠纷。经我委了解,南盟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前期已经垫付4000元并多次到医院看望患者。现患者提出要求南盟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医院全部费用,并再赔偿营养费等5000元。南盟社区卫生服务站认为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过敏,该站已经采取急救措施且症状缓解,但患者自己要求去上级医院住院,且住院时间过长,该站前期已经垫付,后期赔偿的要求不能接受。经我委协调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我委建议医患双方走医疗事故鉴定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要求南盟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我委要求要求南盟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严格进行诊疗护理规范、急救培训学习,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涧西区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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