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12月,在永宁驾校报名学车考照,12月24日一科考过后,由于临近年关,单位各项检查繁多,以及后来胳膊骨折无法到校学习,没想到2017年十月驾校系统升级了,升级后二科考场不让使用。(这情况驾校一直没人通知我)。二科考试难度增加后,我考虑到自己身体和工作原因,决定不再学习,申请退款,可是却被校方以“报名超过半年”为由不予退款。
对此我咨询了有关国家对驾校学习的各项规定,其中针对我的情况有明文规定——就是“科目一考试合格上车训练后要求退学费的,除扣出建档、服务费250元,理论培训费用150元外,按训练一小时扣除80元实车训练费用80元计算(以IC卡计时为准)。”剩余学费退还。
如此国家的规定,为何洛宁的永宁驾校不予执行?
另外,这个驾校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着基本性缺失问题。比如考前没告诉临考换车(别牌车)。12月4日,我去洛阳考试,平常教练没有告诉我们二科预约考试上午报名是普桑车,下午是捷达车。我们平常在驾校学的都是普桑车,根本就没摸过捷达车,可是这次到邙山驾校考试却让开捷达车,把我弄蒙了。我提出驾校没教过捷达车,而引导员却让坐好照相。上车后我们脑子都一片空白。
永宁驾校是培训司机的学校,收了人家学费,就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合法程序办事。人家有实际情况不能再学,就理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于退掉学费。决不可以用自己所谓的霸王条款伤害学员。
为此,我强烈要求该驾校及时退回我的应得学费。
反映人:张女士
2017年12月4日
回复部门:洛宁县 2017-12-07 10:08:58
关于学员反映永宁驾校违规退费问题回复
关于张女士反映永宁驾校违规退费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与永宁驾校联系沟通,并深入了解情况,现将事情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十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该学员于2014年11月28日在永宁驾校报名,经过培训于2014年12月24日科目一考试合格,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该学员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24日,距离截止日期仅剩下17天,且学员现正处于科目二补考状态,该学员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前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未考试合格的,逾期作废。
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三十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学习驾驶技能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该学员于2014年11月28日报名,经过培训,于2014年12月24日科目一考试合格,科目二分别于2016年8月17日、2016年10月19日、2017年11月17日、2017年12月4日考试四次未合格,如若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三、该学员从2014年11月28日报名,永宁驾校多次与她联系,并告知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为:自科目一合格后三年,科目二教练也曾给她打电话,但得到的答复是身体不适、工作忙等原因来不了,驾考规定,考驾照的有效期为三年时间,且每个科目的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因自身原因,没有合理安排练车时间导致驾驶技能准考证明过期,就只能重新报名学习。
四、为方便驾驶人考试预约,驾管所推出申请人自主预约考试,该学员预约2017年12月4日的考试预约申请,并未告知永宁驾校教练,在自己不了解考场的情况下,约错场次而影响考试。
五、自2014年开始驾培市场行业公开经营,我县四所驾校协商定价收费和退费标准,其费用标准在业务大厅公示上墙,学员自进入业务大厅后都可在明显位置了解到相关费用标准,永宁驾校和其他三所驾校退费标准一致:凡报名超过六个月者,不予退费;且退费标准都已上墙公示,关于学员所述按IC卡计时扣除退费情况,洛阳市地区目前还未实行计时培训。
接到学员反映情况后,永宁驾校负责人和教练与学员电话联系商量解决办法,学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针对该学员还有17天驾驶准考证明过期,且科目二已补考四次,仅剩一次考试机会,永宁驾校建议学员到市驾管所绿色窗口预约考试,抓紧到校参加培训,争取在驾驶技能有效期内领取驾驶证。
洛宁县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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