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 [咨询] 涉及拆迁安置房的赠予房产如何计税?

    地税局勤劳的工作人员:

    您好!

    我的问题有点绕,烦请您耐心看完,谢谢!

    我父母有套【房子A】,想通过直系亲属间赠予(或过户)给我。我之前了解过,这两种方法在今后再次出售此【房子A】时会有不同的计税办法。

    不论以何种方式将【房子A】过户给我之后,【房子A】被拆迁了,然后我通过“回迁安置”的政策购买了【房子B】,那么,我出售【房子B】时,是否会将【房子B】作为【房子A】的延续,需要将“直系亲属间赠予(或过户)”的行为考虑进去,进行计税?

    还是说,【房子B】与【房子A】没有任何关系,来进行计税?

    谢谢!

    网友468883 2017-11-09 评论1 浏览2568 编号 20171109154502867 [税务局]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7-11-10 11:05:29

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购房时间的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价格确定。
关于税收政策的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您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谢谢!

如果您对此回复不满意! 点击追问

网友满意度调查:

[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尊敬的用户:

  1.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2.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