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勤劳的工作人员:
您好!
我的问题有点绕,烦请您耐心看完,谢谢!
我父母有套【房子A】,想通过直系亲属间赠予(或过户)给我。我之前了解过,这两种方法在今后再次出售此【房子A】时会有不同的计税办法。
不论以何种方式将【房子A】过户给我之后,【房子A】被拆迁了,然后我通过“回迁安置”的政策购买了【房子B】,那么,我出售【房子B】时,是否会将【房子B】作为【房子A】的延续,需要将“直系亲属间赠予(或过户)”的行为考虑进去,进行计税?
还是说,【房子B】与【房子A】没有任何关系,来进行计税?
谢谢!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7-11-10 11:05:29
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购房时间的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价格确定。
关于税收政策的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您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谢谢!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