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洛阳市住建委咨询洛建【2015】330号文件第四条中中关于购房时间认定标准问题。
2015年11月30日洛阳市住建委等五个部门出台了在关于贯彻《关于支持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购买商品房的意见》实施细则。文件第四条中说到购房时间认定是《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
2016年3月1日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2016】3号)文件。
据我们所知,周边的三门峡市以及因购房补贴政策执行好而上过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的濮阳市,人家的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文件中就明确说明购房时间的认定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
请洛阳市住建委明确告知:洛阳市,洛宁县购房补贴文件中的购房时间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是签订购房协议时间还是签订购房合同时间?
回复部门:洛宁县 2017-07-27 11:08:21
关于“咨询政府文件中关于购房时间问题的认定”的回复如下:
依据宁政﹝2016﹞3号文件,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是在2016年2月8日到2016年5月8日期间,购买洛宁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未出售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缴纳契税和开具不动产发票时间均在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5月8日期间的,可以享受购房补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执行宁政﹝2016﹞3号文件时,部分购房人建议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作为购房补贴时间的标准,对此建议经请示上级相关部门和政府研究后,现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作为购房补贴时间。
洛宁县房地产管理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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