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屯村第四村民组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请求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受理赵屯村第四村民组与掘山村民魏运芳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一,请求依法确认赵少民私自使用赵屯村委会公章代表四组与魏运芳签订的《乡镇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协议书》是无效合同。二,请求解决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确认魏运芳无权使用赵屯四组土地。三,请求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吊销魏运芳持有的偃集用(2005)字第0520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7年5月15日,赵屯村第四村民组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递交了《关于请求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申请》。5月16日,在庞村镇邮局办理了特快专递EMS,专递号是1023104051822,伊滨分局已于18日签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关于请求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申请》受理了没有?
二,处理结果和处理报告,在哪个部门领取?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7-06-30 11:56:15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伊滨分局调查处理后,现答复如下:
经查,该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待行政复议决定下达后,再进行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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